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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党建
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
发布时间:2016-07-14 点击数:344


    为了严格学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,提高组织生活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、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活动。

第二条、支部生活会每月召开1—2次,各支部可根据支部的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开会的具体时间。

第三条、支部书记应将组织生活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,并要求党员做好准备,保证生活会的质量。

第四条、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,确因特殊情况,书记不能主持会议,应事先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。
第五条、支部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:

 (1)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;

 (2)根据学院党委的工作安排,讨论并通过每学期的支部工作计划;

 (3)研究贯彻支部决议、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并检查落实;

 (4)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和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;

 (5)检查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;

 (6)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统一认识;

 (7)讨论发展工作并对发展对象提出建议和要求;

 (8)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;

 (9)讨论党支部的其他问题。

第六条、凡提交支部组织生活会讨论决定的事项,应先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,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,表决时,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,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。

第七条、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

第八条、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记录。活动的时间、地点、应到人数、实到人数、缺席人及原因、主持人、记录人、活动内容等要详细记入《党组织生活会记录簿》。

第九条、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,由支部书记向学院党委征求意见,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方能请假。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,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,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。

第十条、经支部大会通过,接收为预备党员的,在上级党委批准前,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。

第十一条、党员无故1—2次不参加组织生活会,要由组织委员提出批评;3次不参加组织生活会,党支部应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;4—5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,  应视情节给与一定的党纪处分;党员无故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,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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